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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3月30日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《關于修改<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>的決定》。有關政策解讀如下:
一、我省什么時候開始實施全面兩孩政策?
根據新修改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》,自2016年1月1日起,我省實施全面兩孩政策。
二、生育第二個子女還需要審批嗎?
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,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,不需要審批。我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,做好相關服務工作。
三、如何辦理生育登記?
生育個或第二個子女的夫妻,可以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鄉(鎮、街道)、受委托的村(居),免費辦理生育登記。
四、哪些夫妻生育子女仍需要審批?
雙方合計已有兩個及以上子女的夫妻,符合規定條件的,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,并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。具體包括三種情形:
(一)一方婚前未生育,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,且雙方婚后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;
(二)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,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;
(三)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,有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病殘兒,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。
五、如何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?
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,可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(鎮)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書面提出再生育要求,經縣(市、區)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后生育。受委托的村(居)也可以接受再生育申請材料。
六、收養的子女在適用生育政策時如何計算?
依法收養的子女,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,不影響夫妻按照政策規定生育。
七、流動人口如何辦理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?
居住在本省的流動人口,可以按照規定在現居住地辦理生育登記。
夫妻一方為本省戶籍、另一方為外省戶籍的,可以選擇適用本省的再生育規定,在本省辦理有關手續;也可選擇適用外省戶籍一方所在地的再生育規定,在外省辦理有關手續。夫妻雙方均不是本省戶籍的,不適用本省的再生育規定。
八、婚假、產假和男方護理假是怎么規定的?
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,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,延長婚假十天。自2016年1月1日起,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,延長產假三十天,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。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以上規定的假期。
九、2016年1月1日以后,還能領取《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》嗎?
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,自愿只生育一個子女的,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不再生育的,以及依法生育兩個子女,其中一個子女死亡,以后不再生育的,可以按照規定領取《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》。未及時領取《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》的,可以繼續申請領取。
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,不再發放《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》。
十、已經領取《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》的,可以繼續享受獎勵扶助嗎?
按照“老人老辦法、新人新辦法”的原則,已經領取《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》的,按照有關規定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;年老后按照規定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;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、死亡的,按照規定獲得扶助。
十一、獨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,要退回《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》嗎?
獨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,應當交還持有的《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》;未交還的,證件失效,予以注銷。自再生育子女出生之日起,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,此前已享受的不用退還。
十二、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前的違法生育行為如何處理?
2015年12月31日之前的違法生育,已經依法處理的,不再改變;尚未處理或處理還不到位的,依法妥善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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